咨询热线
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资讯中心行业资讯 — 信息正文
最高法:有针对性的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
信息来源:中国环保网 添加日期:2017/7/27 浏览次数:1034次

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713日,最高法院公开了2016年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理情况。据分析,环境资源类犯罪目前显现出了较为突出的问题。另外,梳理这些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发现,重金属超标正在成为环境污染“罪魁祸首”。 

713日最高法院发布环境司法发展报告显示,近年来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骤增,检察机关正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“主力”。据统计,去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,一半多由检察机关提起。但凸显的问题是,环境资源类犯罪存在刑罚配置整体偏轻、类型不均衡、入罪方式单一等,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犯罪被判刑期在三年以下。

检察机关成环境公益诉讼主力

检察机关正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“主力”。报告显示,去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,一半多由检察机关提起,比2015年增长44%。相比之下,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占比略低,为44.52%;去年里尚无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、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说,20167月至20176月,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91件,审结381件。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。

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认为,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,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得到提升。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,行政公益诉讼规则基本形成,基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不作为受到追究。

值得关注的是,在2016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,行政不作为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,作为类案件和不作为案件比例约为1:5
报告分析,这是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,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渎职、怠职行为,也说明环境执法中“不作为”现象较为普遍。重金属超标成污染“罪魁祸首”报告显示,2011年以前,我国虽然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规定了具体罪名,但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例极少,基本处于“零判决”的状态。

为此,20113月,我国对确立污染环境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,将刑法第338条的“造成重大污染事故”的入罪标准,修改为“严重污染环境的”。20136月,两高颁布的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了这一修改,这标志着对“环境污染罪”确立了较低的入罪标准。

标准修改后,我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骤增,从2012年的1件增长到2016年的775件,差异明显。

“近几年,我国环境资源类犯罪存在案件出现类型不均衡、入罪方式单一的问题。”吕忠梅介绍,污染环境案件数量虽然快速增长,但有些罪名的案件近三年来没有一例发生,如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、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等。有些犯罪极少发生,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,非法采矿罪等。

另外,重金属超标成为环境污染“罪魁祸首”,在环境污染原因中占比69.7%。吕忠梅指出,入罪方式呈现集中化,成为当前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。环境资源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值得注意的是,环境资源犯罪存在刑罚配置整体偏轻的问题。

报告显示,近三年来,因环境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到一年的人数为2066人,占全部犯罪的50.30%,一年到一年半为1060人,占比25.81%,被判处三年到五年有期徒刑仅占全部犯罪人数1.31%。这意味着,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犯罪被判刑期在三年以下。

报告认为,刑罚配置较轻与形式立法中确立的最高刑期有关,也与环境资源领域的司法能力、环境破坏的司法评估能力不足有很大关联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违法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,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因此,报告建议,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,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,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。

转载自中国环保网 

版权所有© 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Ahzrjc.cn
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标准化厂房 邮编:230601
业务联系电话:13865925485 业务 QQ:283849971
网站备案号:皖ICP备11013419号  GA 皖公网安备34019102000938号